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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本人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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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未构成犯罪只是处以治安拘留,需要帮助可以找本律师(福州本地专业律师)
参与网络赌博如果构成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将构成犯罪,以赌博罪定罪论处。所谓聚众赌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渔利5000元以上;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累计赌资5万元以上; 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 (四)组织10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国赌博,收取回扣和介绍费。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构成犯罪。
网络参与赌博的,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或者是以赌博为业的,就构成赌博罪,按照《刑法》规定,可以对行为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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