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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负责赔偿,责任免除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⒈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⒉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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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2、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天窗及倒车镜单独破损; 3、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4、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
不负责赔偿的条款各个保险公司有所不同,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例说明: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二、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无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五)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三、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被保险人的雇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四、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反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查封、罚没、政府征用; (二)核装置、核设施发生核反应造成核事故、核辐射; (三)竞赛、测试、在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地震; (六)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七)驾驶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十)运送或驾驶没有车辆制造商核发的合法合格证的车辆; (十一)驾驶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牌照的车辆; (十二)保险车辆不在被运送或被运输途中造成的损失; (十三)被保险人、驾驶员或他人的故意行为; (十四)保险车辆停放时自动滑行; (十五)受本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腐蚀; (十六)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十七)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行驶区域范围; (十八)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五、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财产因使用或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四)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和赔偿; (五)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及在此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赔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有时也称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作为财产保险活动的最后环节,是保险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核心内容,是财产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的直接体现。 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在保险标的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以货币形式赔偿被保险人所受的损失,或者以实物赔偿、或修复原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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