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受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者。 第九十二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
1、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2、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旅游索赔程序:赔偿请求人应向旅游质监所提交下列要求的赔偿请求:请求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单位和联系方式;侵权旅行社名称、旅行团名称和出发日期;赔偿的要求和理由;相关证据材料。质监所接到投诉后,认为不符合受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赔偿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请求人。对于符合条件的赔偿请求,质监所应要求侵权人调查核实案情,主动与赔偿请求人协商解决纠纷,并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协议。协商失败的,质监所应当提出赔偿意见,责成侵权人赔偿游客,或者直接使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游客。行政复议程序:赔偿请求人对质监所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质监所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旅游服务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一年。逾期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条 旅游经营者将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不同意转让,请求解除旅游合同、追究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9人已浏览
180人已浏览
387人已浏览
25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