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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你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不服,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予受理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中...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如下: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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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案中,市政府既不受理你的行政复议申请,又拒绝书面向你告知,该行为明显错误。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格式是:申请人:金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区沥海镇北门塘外海滨花园X号。 被申请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上虞区分局 地址:上虞区百官街道人民中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杜永刚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虞土资滨监催(2017)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不服,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催告程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指定的义务时,行政机关通知义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要产生的对其不利后果的程序,其目的是使相对人明悉强制执行的可能性,督促其履行义务,是对相对人的再一次说服教育,有助于实现“自动履行”的原则。催告虽然是一个法定程序,但并不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催告书不是行政机关申请法院执行的对象,也不是法院实际执行的依据,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虞土资滨监催(2017)15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5月5日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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