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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冲关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
1、高速公路冲关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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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逃过路费冲关行为: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任何人不得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活动。 发生前款规定的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行为时,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拒绝交警部门执法检查的冲关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如果当事人所采取的暴力造成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伤残的,还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责任编辑:汤先森)
1、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造成损失或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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