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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权力。孩子不是你俩的筹码,他不给,你可以起诉,关键是他有没有能力支付,如果没有能力,可以不给。...
不可以的,给抚养费是义务,对方不让看望孩子也侵犯了你的权利,可以要求法院介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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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限定,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权,有下列要求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正当借口需要变换的。 5.根据以上限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个要求,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换抚养权。如有疑问能够任意来电询问请采纳。
需要。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夫妻由于种种原因积怨较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会以“不让探望子女”相要挟,来迫使对方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与此同时,被告方往往也不甘示弱,针锋相对,以不支付抚养费相对抗。最终导致双方关系更加紧张和恶化,并对子女的身心造成进一步的伤害支付抚养费和探视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即使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或母,阻挠对方探视子女,也不能成为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合法的抗辩理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另行起诉,要求依法对子女进行探望。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我国婚姻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后,不直接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38条第2款规定:“行使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经民政部门协议的探视权行使或经法院调解或判决的探视权行使,父或母任何一方不得设置执行障碍,不得拒绝一方行使权利,任何一方侵犯对方权利,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当事人如何行使好探视权,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同时成立。二是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当事人协商或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三是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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