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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于已经被拘留的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经过审查和进一步侦查后,认为有逮捕必要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写出提请批准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审查批准。这个时限在一般情况下是必须遵守的。考虑到有些案件重大复杂,在3日以内难以对是否需要提请逮捕作出决定或者对案情争议较大等“特殊情况”,法律允许公安机关将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时限可以再延长1日至4日。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些案件有涉及地区广、调查取证量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要在7日以内作出是否需要逮捕的决定显然时间太仓促,为了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对上述这几种特殊犯罪嫌疑分子的提请审查批准时间可以延长至拘留后的30日内。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分别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每一机关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如果被监视居住,每一机关有权决定监视居住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尽管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在监狱执行。但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仍然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强度远大于取保候审。因此,当事人和近亲属应注意监视居住时间。如果超过6个月仍未解除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可以要求解除或变更。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居住地或者指定居住地,监视其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里的住所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居住的住所。居住地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指定的居住地。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者指定住所的,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1)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监外执行法律文书,没有依法将罪犯交付执行,没有依法告知罪犯权利义务的。 (2)人民法院收到有关机关对监外执行罪犯的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后,没有依法进行审查、裁定、决定的。 (3)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接收监外执行罪犯,对监外执行罪犯没有落实监管责任、监管措施的。 (4)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监外执行罪犯依法应当给予处罚而没有依法作出处罚或者建议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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