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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计生政策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所以,符合广西计生政策生育二孩,不会罚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三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子女。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夫妻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两个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已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自主安排生育一胎子女。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十五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持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相关证件,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再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提倡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禁止非法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再生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批准,可以再生一个孩子:(一)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经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经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四)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因伤致残,经依法鉴定,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六)夫妻双方定居国境五公里以内,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经生育两个子女的;(七)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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