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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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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公共道路管理人或者是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1、公共道路妨碍通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当由实施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品的行为人承担。受害人可以同时请求行为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选择要求其中的一方承担责任。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六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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