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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汽车和驾驶员的客运资格进行审验。经审验合格的,准予继续从事营运;审验不合格或者逾期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审验的,注销其车...
乘客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车费和应乘客和线路需要而发生的过桥、过路、过渡等费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一)租乘的出租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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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三)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携带客运资格证件;(二)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绕道和拒载;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服务。对不遵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乘客,可以拒绝提供客运服务;(三)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无客运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五)不得利用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六)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知情不报;(七)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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