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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记录作为证据是否可以用于起诉?

2024-12-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通过合法且合理的途径获取的无可置疑且异议的视听资料或与原始视听资料核对无异的复制品,在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具有法律效力。只要满足以下几个要求,录音文件就可以视为具有合法效能的证据: 1. 在公共场所由第三方进行录音,并有其他人员参与对债务问题进行沟通并进行录音; 2. 在公开场合与债务人就债务事实进行沟通并进行录音; 3. 录音内容完整、清晰,且未经任何形式的加工处理。 如果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录音,则无法获得法律认可,不具法律效力,属于无效的取证行为: - 通过秘密拍摄债务人事实,在其居住地安装摄像头(未经当事人同意和认可); - 对债务人手机安装窃听软件,非法获取债务人通话记录等。 对于经过后期加工处理的录音内容,当法院对录音内容进行审查时,如果债务人对此提出反对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录音存在问题,则该录音将丧失法律效力,不得作为证据用于维护自身权益。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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