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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以他人名义进行法律行为。合同一方无权代理,与另一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种合同是待定合同,需要批准才能有效,被拒绝追认的合同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对方知道签订的合同是无权代理合同的,可督促行使追认权,如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合同无权成立的要求是: 1、无处罚权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不享有处罚权; 二、无处罚权人转让他人财产; 三、双方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案由,可能属于产权经济纠纷。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依据传统民法理论,处分的意义有广狭之别: 〈1〉最广义之处分,包括事实上及法律上之处分。所谓事实上之处分,乃就原物体加以物质的变形,改造或毁损之行为而言。例如拆屋重建、改平装书为精装书是所谓法律上之处分,除负担行为(债权行为例如悬赏、广告、买卖、保证)外,尚包括处分行为,例如所有权之移转、抵押之设定、所有权之抛弃(物权行为)债权让与债务免除(准物权行为)。 〈2〉广义之处分,仅指法律上之处分而言。 〈3〉狭义之处分,系指处分行为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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