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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偷税罪已经改为逃税罪,其刑事责任是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逃税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
《刑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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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应追究。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根据情节,少数情节轻微的是行政责任,绝大多数人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逃税手段主要包括伪造(设立虚假账簿、会计凭证)、变更(账簿、会计凭证挖掘、变更等)、隐匿、擅自销毁会计凭证;第二,多支出(抵消或减少实际收入)或少收入;第三,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仍拒绝申报;第四,虚假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如不如实填写或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等纳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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