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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责任的形势看,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形式要收到某些限制。由于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因此,适用于自然人和一般法人的许多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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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行政责任按承担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方承担的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 (1)通报批评: (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返还权益: (5)恢复原状; (6)停止违法行为; (7)继续履行职责; (8)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9)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赔偿等。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通报批评;(2)赔偿损失;(3)行政处分等。行政相对方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1)承认错误,赔礼道歉;(2)接受行政处罚;(3)继续履行法定义务;(4)恢复原状,返还财产;(5)赔偿损失;(6)仅对外国人适用的限期离境、驱逐出境、禁止入境。
1、从属法律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注意立法行为与行政行为的区别,立法行为是创制法律规范而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规范。 2、裁量性:行政行为具有自由裁量的余地 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可以自行决定和直接实施行政行为,而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 4、效力先定性: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 5、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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