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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公务员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2022-02-06
关于厦门市国有改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移交社保机构发放等问题的通知 2004-11-30字体显示:大中小 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部门政治 (组织人事)处: 为了规范我市事业单位改制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市属国有事业单位改制的若干规定(试行)》(厦委办发[2003]34号),现就改制事业单位原有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移交对象和办法 1、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基准日之前,经政府人事部门审核批准的原有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对象,按照其常年居住地由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移交到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实行社会化管理。 2、改制事业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原有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等经费,经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核定后,交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并按规定发给补助对象。 二、经费问题 1、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基准日之前原有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经费,由改制事业单位按改制时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对象享受的标准和5%的年递增率,一次性提取10年移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事业单位计发标准和调整办法发给补助对象。凡按规定计发和计提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尾数见角、分的四舍五入为元。 2、凡按规定一次性计提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均纳入社保中心基金专户,并逐月发放,不得一次性发给。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遗属中止补助时,其原先一次性计提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有剩余的一律收缴社保中心。 3、对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对象,改制单位应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缴纳一次性管理费每人600元。 4、移交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费如有不足,由市、区两级财政给予补足。 三、其他问题 1、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对象,在领取定期定额生活补助期间,须在每年的6月,按照要求向户口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供相应的证明。赴国外定居的,须提供一份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居住在未与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本人生存证明并经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居住台、港、澳地区的,须提供一份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居住在境内的,须提供由当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 2、改制事业单位在改制基准日之前,原有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按事业单位标准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对象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子女考入各类普通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定期定额生活补助一般享受到18周岁止。但家庭生活确有突出困难的,向所在区申请城市最低生活标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可酌情发放至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时止。在校生须出具所在院校的在校读书证明。 3、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遗属,凡已就业、入伍、超龄、去世的或供养关系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报告,并从变化之次月起停发补助费。 4、改制事业单位原有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之后享受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经费的人员若有变化,应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其定期定额生活补助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5、事业单位改制基准日之后,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死亡后新发生的遗属定期定额生活补助按照企业计发规定及办法执行。 6、享受定期定额生活补助的遗属死亡后,可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600元。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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