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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不服时如何应对?

2024-11-25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需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包含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不予受理情形包括: 1. 任何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 人民检察院已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 事故发生在道路以外。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后,需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 道路交通事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 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过程中,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终止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的,应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复核结论应当场公布。当事人未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采取其他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 复核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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