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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恤金不用偿还死者的债务,死者的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也不用偿...
1、抚恤金不用偿还死者的债务,死者的债务应当由其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抚恤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也不用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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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之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亲属的费用。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1)抚恤金、补助金是国家发给死者家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金只能是金钱。(2)发放抚恤金、补助金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灭。(3)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以是其他或者集体、国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享受抚恤金和补助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一般情况下,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一般因工伤死亡得到的赔偿,应该是配偶得到的多些。也可以加我为好友可以进一步沟通。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不应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因此,死亡赔偿金是因被害人死亡而对被害人的亲属给予的补偿,其补偿对象是被害人亲属,而不是被害人本人。从其本质属性来讲,是被害人亲属的财产,而不是被害人的遗产。因此不能用来偿还被害人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从该批复也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用来偿还死者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无权。死亡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所以不应将其用于清偿死者的生前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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