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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损害案件,电力设施产权人的责任是一种法定责任,如果造成人身损害是由于多种原因造成的,可以根据受害者的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量确定...
公共电信设施过失损坏罪的构成包括: 一、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二、本罪主观上由过失构成; 3、犯罪对象是与通信相关的公共安全; 4、本罪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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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雇主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1、医疗费(A、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A、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C、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D、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A、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B、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C、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D、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E、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F、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的亲友参加处理触电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3人。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破坏的故意。 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电力设备是指用来发电和供电的公用电力设备,如发电厂、供电站、高压输电线路等设备;燃气设备是指生产、贮存、输送各种燃气的燃气设备,如煤气管道、煤气罐、天然气管道等设备;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除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生产、贮存和输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其他设备,如石油管道、汽车加油站、火药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设备等。因为这些设备都是涉及国计民生、人民群众和社会安全的,因此法律予以特别的保护。 3.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必须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上述破坏行为仅局限在一些特定的范围内,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则不应按本罪处罚。 刑法对“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犯罪,刑法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同时,刑法对过失犯破坏电力燃气设备和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也规定了处罚。对行为人主观上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而破坏电力、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其破坏的对象是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即广播电台、电视、电报、电话或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发射和接收电波的机器设备、电话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收发电报的设备、电视收发设备等。这些设备必须是正在使用中,并且是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因为只有这些设备遭受破坏,才可能造成广播、电视和电信联络的中断,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或盗窃库存的广播地视、电信器材,或非直接用于广播、电视、电信的设备,如办公设备、生活设施等,只能造成一定财产的损失,不直接影响广播电视、电信正常进行,则不构成本罪。其情节严重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盗窃罪论处。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分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两种情况。根据本法的规定,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如果仅有过失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则不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这也是本罪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根本原因。因此,有无后果,后果是否严重,是衡量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共电信设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标志。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从事广播、电视通讯业务的人员。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既非出于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是属于因当事人的大意而造成的后果,对于此行为当事人也是需要承担法律的责任,但一般在被处罚也会按所造成的后果来进行判决,但如果当事人在犯了错之后而选择积极的补救,那么也是可以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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