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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则对未成年人实行行政处罚是可以的,但是要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如果未成年人不满十四周岁...
未成年人十四岁以下、十八岁以下、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可以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处罚,但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未成年人十四岁以下的,不得给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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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各界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宣传,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服务工作制度,公开联系方式,受理投诉和提供法律、心理咨询等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未成年人开展生理、心理和法律咨询等服务工作,或者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经费、场所、人员等资助。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既是对未成年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的确定,也是贯彻对违法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的体现。 行政执法人员遇到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应注重以教育为主,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后果、性质、相对人认识态度等实际情况自由裁量,尽可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判决的管制,宣布缓期执行的犯罪者适用有关禁止令的规定(试行)》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对于可能宣布缓期执行的被告人,禁止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地区,进入特定地区对于未成年人被家属虐待的案件,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也有针对性地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禁令的建议,禁止被告人再次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督促被告人在缓刑考试期间认真改造。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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