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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罪(刑法第三百七十条第二款)是指向武装部队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和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是指将过失地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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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过失量刑如下: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多件重要武器装备报废,造成特别重大的经济损失。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多件重要武器装备、多处重要军事设施报废的,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等。过失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这是与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的区别,仅有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给武装部队的行为,但并非引起后果或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装备、设施严重毁损,经济损失严重的;酿成人员伤亡的责任事故的;严重影响部队完成任务的等。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罪的认定: (一)造成轻伤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3)提供不合格的枪支3支以上,子弹100发以上,雷管500枚以上、炸药5公斤以上或其他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的; (四)影响作战、演习、救灾等重大任务完成的; (五)战时发生的; (6)其他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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