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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提高生态系统质量。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集中热水供应需求且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公共建筑,未采用太阳能集中供热系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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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评价考核体系。对责任单位以及负责人的考核,实行生态文明建设一票否决和单位负责人离任生态环境报告制度。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因盲目决策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追究决策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府投入为主、排污者付费、受益者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通过财政资金补助、技术培训、就业、社保等方式对下列事项予以补偿:(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与保护;(二)自然保护区建设与保护;(三)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四)风景名胜区建设与保护;(五)矿产资源开发的环境修复;(六)水土流失治理;(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生态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对生态控制线范围较大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统筹规划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的规模、结构与布局,划定空间开发界限,落实用途管制制度,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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