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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调解

2021-11-11
(一)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必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必须制作调解记录。(三)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应当记入调解记录。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与调解的,必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出的,计为调解一次。(4)调解参与者:1。交通事故当事人;2、交通事故伤亡人员的近亲属或监护人;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参与者。上述人员必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五)委托代理人必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六)调解中,当事人更换调解参与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与调解的,调解期限中断。(七)重大调解。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必须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八)调解中,调解参与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九)确定抚养人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抚养关系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公证。(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1、事故简要案件和损失;2、责任认定;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赔偿费的支付方式和结案日期。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转移赔偿金,但涉外事故除外。(十一)交通事故责任人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财产直接损失。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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