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票据债务人分为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次债务人向担保人和转让人背书票据。以上为票据债务人。当持票人拒绝付款或承兑...
债务人是指根据票据行为承担或担保票据权利的人是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具体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担保人、承兑人和支票的付款人。除了最终受让人,之前程...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支付结算方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拒绝支付以下情况的票据所有者:(1)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所有者(2)以欺诈、盗窃、恐吓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所有者(3)知道有欺诈、盗窃、恐吓等情况,恶意取得票据的所有者(4)知道债务人和票据所有者或票据所有者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的所有者(5)由于重大过失而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所有者(6)取得票据所有者不连续的票据的所有者)的所有者(7)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 1.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3.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4.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 5.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 6.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 7.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那么票据权利的内容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也就是说,作为持票人,它首先有权要求票据的主债务人向其偿付票款,如果主债务人没有或无法(如账上无款支付或者破产等)偿付票款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其他付款义务人向其偿付票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1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245人已浏览
1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