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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节应当认定为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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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规定是: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并处罚金; 2、关于网络赌博案件,最高院对于具体的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有很多比如“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等等 3、当然法院量刑要综合全案具体的案件情节来确定,比如自首、立功、主从犯、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等等; 如果违法所得数额不大,没有其他严重情节,争取在三年以下量刑及适用缓刑是可以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⑵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⑶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⑷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⑸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⑹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开设赌场累计吸引参赌三场次以上或参赌人员20人以上或获利一万元以上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 开设赌场具有以下情节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 (一)开设赌场经营达一个月以上或20次以上的; (二)参赌金额达100万以上或从中获利1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员在100人次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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