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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收养孩子的条件,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上户口和正常的新生儿上户口的手续是一样的,和当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咨询,交齐材料后就可以办手续了...
公民擅自收养,不符合收养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照规定向当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无法确认其亲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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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收养子女落户具备的条件及所需的证明材料: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1)收养人的书面申请,县(团)级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2)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3)收养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一份; (4)市(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诊断书复印件。
收养的孩子上户口程序:1、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20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2、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4、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其户口所在的公安派出所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5、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收养儿童登记需要收养人携带相关材料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对收养人进行审查。符合收养条件的,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然后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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