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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手续处罚的,交通警察可以制作,必须按照以下手续实施:(1)口头通知违法行为者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制作的行政处罚,根据其依法享有的权利(2)听取违法行为者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者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必须采用的(3)制作简易手续处罚决定书(4)处罚决定书由被处罚者签字,交通警察签字或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印章,被处罚者拒绝签字的,交通警察必须在处罚决定书上明确记载的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者被处罚者被处罚者被处罚的交通警察签字,被处罚者被交通警察签字。交警应在两天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二、对违法行为者处200元以上罚款,暂时扣除或吊销汽车驾驶执照的,应适用一般手续。无需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警应采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做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二)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三)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四)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六)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一、对交警适用处理事故程序有异议,可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或投诉若将本应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事故,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将使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故对交警部门错误适用处理程序的,应及时向交警部门提出异议或进行投诉。 二、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适用程序错误或责任划分不公的,可及时申请复核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一节现场处罚 第七条交通警察对于当场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应当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违法行为人提出警告,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交通警察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兼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对违法行为人按照一般程序给予处罚,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由交通警察当场制作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第八条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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