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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传统(历史)建筑是指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又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民宅、商号、寺庙、祠堂等建筑物、构筑物。...
XX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新的工业企业,现有工业企业应当逐步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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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历史名镇保护范围内的古街区、文物古迹、传统建筑、街巷风貌、古树名木、山地特征及水系等生态环境均为保护对象。
环境协调区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和措施进行保护:(一)做好自然环境控制和建设,为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提供良好的保护屏障和景观背景,形成绿化隔离区域;(二)新建建筑应当按照不影响整个街区景观背景的要求进行控制,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内,檐口高度不得高于十二米,做到风貌与XX相协调。
XX内的传统建筑应当实施分类保护,对其中典型的传统建筑应当建档、挂牌;现有空地和后的空地应当逐步绿化;保护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禁止移栽、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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