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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室内娱乐活动的,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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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在居民住宅区周边划定限制车辆夜间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鸣笛的区域,明确限制通行和禁止鸣笛的时段。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声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产品、设备标准中规定的噪声限值实施监督管理。铁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火车、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工商、文化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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