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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金额可以判刑,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
单从数额来看,涉案1100元,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构成盗窃罪,在经济发达地区构不成犯罪,可按治安案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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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罚金数额没有规定上限,只有下限。该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关于罚金盗窃案件数额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45号2000年12月3日公布自2000年12月19日起实施)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第三条依法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判处罚金的,应当实行并罚,将所判处的罚金数额相加,执行总和数额。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第四条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四)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赃并有悔罪表现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单处罚金的情形。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第九条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判处被告人财产刑的,可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决定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第十条财产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犯罪分子的财产在异地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达到“数额巨大”的量刑标准,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量刑标准,为“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 另外,各省级辖区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该数额标准的幅度内,确定各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法、最高检批准。 如果是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如火车、高铁等上盗窃、而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入刑数额依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确定的数额标准执行。 如果是盗窃毒品、枪支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而不根据数额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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