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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对传讯次数没有限制,应当做到随传随到。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取保候审期间传讯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说明,但是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传讯犯罪嫌疑人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也无规律,办案单位根据具体案情、侦查需要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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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期间,司法机关传讯犯罪嫌疑人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也无规律,根据案情需要传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被传讯。如果是公安机关,就是补充侦查,如果是检察机关,就是讯问,履行通知程序,比如可以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取保候审后,检察院通常会核实案件,履行通知义务,表明案件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向法院起诉。检察院不得直接拘留,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的保释候审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六个月。在保释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调查、起诉、审理。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保释候审、监视居住期届满的,应当及时终止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终止保释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释候审、监视居民及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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