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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两年内多...
容留,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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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能证明容留他人在自己处所的证据就可以,证据种类很多,只要能证明就可以。比如抓现行、照片、证人证言、录像等等。容留他人吸毒不以自己吸毒为条件。 可供有关部门立案定罪的具体的证据内容如下: (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搜查笔录、人身照片、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器械、物品等的辨认); (二)鉴定意见 吸毒人员的性病检查,尿检、毒品鉴定等;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犯罪嫌疑人注册的社交网站、使用的手机应用中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4.调取的证据要程序合法,证人提供的录音等要有来源说明。 (四)物证、书证 1、扣押的毒品、清单; 2、吸食、注射、装储毒品工具等。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话记录、抓获经过、开房记录、发还清单、犯罪嫌疑人户籍信息、身份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工作证、户籍证明信、书信、字条、日记、借条、收据、收缴证明、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等; 3.被容留吸毒人另案处理以及犯罪嫌疑人有前科的,应调取法院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 4.犯罪嫌疑人有投案自首、立功表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是否成立自首、立功的书面说明等有效法律文件; 5.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各种说明材料等。 (五)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问明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暂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问题,个人有无吸毒史,有无成瘾。 2.容留吸毒时间。应准确到日、时,如不能确定,可固定一时间段后,以特别日期(节假日、生日)为基点综合案发当天的天气等因素进行推算。 3.容留吸毒场所。应问明房间号、室内结构、物品摆设等详细特征。如不确定可尽量说明可确定的附近参照物; 4.容留吸毒的次数,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数量(剂量)、方法、器具等; 5.问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主观犯意,即如何知道吸毒行为并容留的,是否一起吸毒,与吸毒人员是否存在约定,约定的内容,以及容留他人吸毒的目的是什么;问明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不认识的应当问明吸毒人员的体貌特征; 6.提供吸毒工具或毒品的时间、地点、提供过程;工具或毒品的来源、放置地点、剩余情况、现在地点,毒资来源或去向; 7.被查获的时间、地点和过程等情况,有否投案自首情况等; 8.犯罪后是否有他人包庇、窝藏; 9.有否其他犯罪事实,有无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和线索。 (六)证人证言 1.个人情况,与违法嫌疑人关系,是否吸毒; 2.如何知悉该案件,违法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后果等情况; 3.毒品的各类、特征、数量、来源; 4.在公共娱乐场所发生的容留吸毒案件,询问在公共娱乐场所工作的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问明是否知道场所内存在容留吸毒行为,如果知道问明是如何知道的,知道案件的具体情节;同时问明场所负责人在安排岗位和职责时是否有如何逃避公安机关检查的内容等; (七)其他证据材料。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表现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即为吸毒人员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被动提供。 不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提供,不论其提供的是自己或亲友的住所,还是专准备住宅、或出租屋供吸毒。宾馆、酒吧、歌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与犯罪的构成没有影响。
允许他人吸毒,不抓现场,但只要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仍有权依法立案。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允许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其中提供场所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提供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九个月,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三个月确定基准刑;同时提供场所和毒品一次,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次,增加刑期四个月确定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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