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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索赔事件发生以后,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及时、合理地处理索赔事件。当索赔事件发生后,及时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一般规定的时限为28天)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意向书应根据合同要求抄送、抄报相关单位。 1、索赔项目种类及起止日期计算方法 (1)延期发出图纸引起的索赔:当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之内,建筑业企业应得到由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提供的全部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如果在28天之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送达的图纸及其相关资料,作为建筑业企业应依照合同提出索赔申请,接中标通知书后的第29天为索赔起算日,收到图纸及相关资料的日期为索赔结束日。该阶段一般只进行工期索赔,相应施工机械进场,达到施工程度因未有详细图纸不能进行施工时应进行机械停滞费用索赔[机械台班停滞费=(机械折旧费+经常维修费)×50%]。 (2)恶劣的气候条件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损失索赔及工期索赔。业主一般对在建项目进行投保,故由恶劣天气影响造成的工程损失可向保险机构申请损失费用,在建项目未投保时,应根据合同条款及时进行索赔;该类索赔计算方法:在恶劣气候条件开始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恶劣气候条件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3)工程变更导致的索赔:分为工程施工项目已进行施工又进行变更、工程施工项目增加或局部尺寸、数量变化等。计算方法:建筑企业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工程变更指令或业主下达的变更图纸日期为起算日,变更工程完成日为索赔结束日。 (4)以承包商之能力不可预见引起的索赔:如由于实际地质情况与预先变化较大,地基处理费用及工期增加等,该类项目一般索赔工程数量增加或需重新投入新工艺、新设备等。计算方法:在承包商未预见的情况开始出现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终止日为索赔结束日。 (5)由外部环境而引起的索赔:属业主原因,由于外部环境影响(如征地拆迁、施工条件、用地的出入权和使用权等)而引起的索赔。根据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影响的第一天为起算日,经业主协调或外部环境影响自行消失日为索赔事件结束日。该类项目一般进行工期及工程机械停滞费用索赔。 (6)监理工程师指令导致的索赔:以收到监理工程师书面指令时为起算日,按其指令完成某项工作的日期为索赔事件结束日。 (7)其他原因导致的建筑业企业的索赔,视具体情况确定起算和结束日期。 2、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1)索赔意向通知通常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事件发生的时间和情况的简单描述;二是合同依据的条款和理由;三是有关后续资料的提供,包括及时记录和提供事件发展的动态;四是对工程成本和工期产生不利影响的严重程度,以期引起工程师(或业主)的注意。 (2)证据资料。索赔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承包商对索赔作出的解释和具有强有力的证明材料。因此,承包商在正式提出索赔报告前的资料准备工作极为重要,这就要求承包商注重记录和积累保存各方面的资料。这些证据资料必须真实、全面、及时,与干扰事件关联,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3)索赔报告。索赔报告是承包商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的一份要求业主给予一定经济(费用)补偿和延长工期的正式报告,承包商应该在索赔事件对工程产生的影响结束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工程师(或业主)提交正式的索赔报告。编写索赔报告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是索赔报告的基本要求。一是必须说明索赔的合同依据,即基于何种理由提出索赔要求。一种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承包商有资格因合同变更或追加额外工作而取得费用补偿和(或)延长工期;另一种是业主或其代理人任何违反合同规定给承包商造成损失,承包商有权索取补偿。二是索赔报告中必须有详细准确的损失金额及时间的计算。三是要证明客观事物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说明索赔前因后果的关联性,要以合同为依据,说明业主违约或合同变更与引起索赔的必然性联系。其次是索赔报告必须准确。其中包括责任分析应清楚、准确,索赔值的计算依据要正确,计算结果要准确,措辞要婉转和恰当。第三是索赔报告的形式和内容应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对方由表及里、由浅入深地阅读和了解,注意对索赔报告形式和内容的安排也是很有必要的。索赔报告编写完毕后,应及时提交给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索赔报告提交后,承包商不能被动等待,应隔一定的时间主动向对方了解索赔处理的情况,因业主(或工程师)通过对报告的仔细阅读审查,会对不合理的索赔进行反驳或提疑问,这时承包商应根据所提出问题进一步作资料方面的准备,或提供补充资料,尽量为工程师处理索赔提供帮助、支持和合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8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目前没有法律另有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建设项目的最低保修期限如下:(一)基础设施项目、房屋建筑的基础项目和主体结构项目是设计文件规定的项目的合理使用寿命;(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供冷系统为两个供暖期和供冷期;(4)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2年。其它项目的保修期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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