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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起诉期限。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2、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本身未规定行...
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的起诉期限,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相关法律对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作了具体规定,但对于无效行政协议的起诉期限是否受到相关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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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属于行政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1、没有起诉期限。对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任何时间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2、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本身未规定行政行为无效的起诉期限问题。但无论是司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普遍认为行政行为无效不存在起诉期限的问题。理论上,关于新《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起诉期限的理解,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人员普遍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再次做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其他行政协议。”
提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确认该行为无效。 1.在法院裁判之前,行政行为的效力实际上是待定的。行政相对人针对一个行政行为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以确认无效之诉不受起诉期限限制为前提,直接进入实体审理,如果出现最终认定行政行为并非无效的情况,不再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当事人的起诉,而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2.无效行政行为的根本特征是自始无效,这就决定了在任何情况下,一个自始无效的行政行为都不可能通过期限被耽误,而获得一种“确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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