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首先,学校及其他机构的教育职责和法定意义上的的职责是不同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只是代为教育以及进行管理,是不可能代替学生的监护人成为法定监护...
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单纯骨折损伤不足以鉴定伤残等级,需要带康复后根据具体的机体功能受损程度来作鉴定;2、按目前情况,对方医药费和是需要责任方承担的,至于后续如果对误工损失存在异议的,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误工损失证明和证明;3、目前车辆是否被扣?电瓶车属于非机动车,一般情况下交警作出了责任划分之后,如果有相应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和处罚之后就没有其他事情了。剩下的只有民事赔偿方面的责任。
首先需要判断的是你弟弟的年龄是十岁以上还是以下(前提是精神状况无问题,也就是俗话说的脑子正常),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十岁以下的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如果学校尽到了教育、提示、看护义务的,其伤害由两个孩子的监护人(通常是父母)根据孩子的过错承担,学校承担适当的补充责任;如果是无行为能力人,则由学校和对方监护人承担。
你小孩上多少年级了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呢?如果是未成年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限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招致未成年人遭到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受与其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5人已浏览
2,278人已浏览
533人已浏览
64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