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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纠纷管辖地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专属管辖,由房屋所在地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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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针对房屋租赁纠纷的管辖,虽与不动产发生牵连,但因诉争法律关系发生的依据是当事人间存在的合同,其性质仍属于债权债务纠纷,并非不动产物权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而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别地域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中已作明确规定:“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既然该类纠纷仍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当然也就可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即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当事人既已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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