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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本身就带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而与单纯的非法拘禁无关。所依绑架中的非法拘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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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和绑架罪不可以数罪并罚,绑架罪本身就带有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控制他人人身自由、拘禁他人是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因而与单纯的非法拘禁无关。
不可以,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是两个具有明显区别的犯罪行为。但绑架罪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非法拘禁的行为。这在刑法学中有一个专用名词叫牵连犯。牵连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对于牵连犯,除我国刑法已有规定的外,从一重罪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犯非法拘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受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根据不同情况,非法拘禁造成他人伤亡分别处理:第一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拘禁造成重伤、死亡的情形,实际上是非法拘禁罪的结果。从理论上讲,在第二种情况下,行为人对受害者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因此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改变,仍然是非法拘禁罪。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造成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扣押或者拘禁他人的,按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按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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