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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定有: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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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根据《》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二)免责条款风险《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则对相对人不产生约束力。(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0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52条和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合同的内容,并以此与不特定相对人定合同,不特定相对人在定合同时无法磋商合同的内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处于要约人的地位,相对人则由承诺或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决定是否受合同拘束。 格式合同的法律风险一般有: (一)有违公平原则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对免除或限制相对人责任条款及以适当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的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制订和使用格式合同,可以有如下一些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的方法: (一)基于公平原则制订格式合同。 (二)合理提示方式 (三)按照相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四)吸收框架合同文本优点,设计合同可选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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