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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行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量刑是: 一、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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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黑罪名与量刑:如果定的是“组织、领导。”,起刑七年;如果定的是“参加。”、属于积极参加的,起刑三年;如果定的是“参加。”、属于其他参加的,三年以下。 2、伤害罪名与量刑:如果有证据证明是他给找的人,有可能定为故意伤害罪的主犯,量刑根据伤害程度,轻伤的三年以下、重伤的三年起、重伤且以特别残忍手段致六级残以上的十年起。 3、涉黑案件属于敏感、复杂案件,方便委托律师的可以再联系。
(一)对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后发生的案件,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的规定办理。对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前发生、公布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刑法第九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二)本解答发布后,对应当按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处理的案件,适用本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前已处理的案件和本解答发布前已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处理的案件,不再适用本解答。 (三)鉴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对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第一条第6项的规定已进行修改、补充,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公布施行后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决定》处理的案件,在诉讼文书中不再引用上述有关条文。
涉黑行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具体量刑是: 一、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收财产; 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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