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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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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标准是实际发生的费用; 2、误工费标准为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为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4、三级丙等医疗事故的其他赔偿标准。 5、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一、医药费。实际发生或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发票或鉴定结论确定。 二、伤残赔偿金:城镇标准18606元×20年×30%=111636元,农村标准6232元×20年×30%=37392元。 三、精神抚慰金15000元—24000元。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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