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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撤销缓刑的,执行的是原判刑期。 2、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面临的行政处罚(罚款、拘留)、强制戒毒。《刑法》第七十七条【缓...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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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不需要再到监狱服刑。但是,如果在考验期内犯了新的罪行(无论过失还是故意),或者发现以前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漏罪,便要立即收监,新罪旧罪一起清算。
先减后并,是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 先并后减,是用于在刑罚执行之前的漏罪处理的情况 前面的74天先减,减去后合并量刑,量刑后再减去后羁押的2个月,剩下的就是实际执行的 原判缓刑之罪实际执行为74天,这部分应当先减但是法院在减去后再量刑过程中,会把这部分已经执行的零散刑期直接忽略,因为对于新罪和旧罪合并的总刑期来讲,74天微乎其微,很少有法院判决精确到天数(一般精确到月),所以最后判决的刑期是没有体现这74天的
起诉人对量刑有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涉嫌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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