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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证据的认定方法

2024-12-10
对于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电子数据,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 电子数据是否已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如果原始存储介质无法封存、不便移动或者需要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返还,则提取或复制电子数据是否由两人以上进行,并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以及提取或复制过程中是否有文字说明和签名。 (二) 电子数据的收集程序和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和技术规范。经查验、检查和搜查等侦查活动收集的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和清单,并经过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和见证人的签名。如果没有持有人签名,则需要注明原因。如果远程调取境外或异地的电子数据,则需要注明相关情况。对电子数据的格式、类别和文件格式等需要清楚注明。 (三) 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存在删除、修改或增加等情况。 (四) 电子数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关联。 (五) 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已经全面收集。 对于电子数据有疑问的,应当进行鉴定或检验。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 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 制作或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作出合理解释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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