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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婆不允许见孩子,可以通过法院起诉变更监护权或者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权。 我国法律规定...
1、可以经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或行使探视权“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依法享有的探视子女的权利。 2、探视具有交流、沟通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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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可以对相关的能够证明对方不配合行使探望权的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证据予以保留。 其次,还可以通过找见证人、收集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对方阻止自己看望孩子。 具体在起诉时,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享有探望权的主体必须是曾经存在夫妻关系、离婚后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扶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证据。一般情况下,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的探望问题都会有一个明确的约定或规定,如果双方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或规定来履行的话,不会发生探望权的纠纷。所以,就探望权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1、离婚后婆婆不让看孩子的,女方作为探望权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法院接到申请后,首先是要求男方及其家长予以配合,比如送到将孩子送到指定地点与探视权人见面。男方如果不听法院要求,仍然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法院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男方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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