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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销售伪劣种子行为会被调查?

2021-09-28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23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使生产遭受损失二万元以上的; 2.其他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种子的培育、成长、使用整个过程中都会受益于人体,生产者和销售者应该看中种子的质量、成长环境,在考虑后期收益的事情。若是只想着短期的获利,进行伪劣种子种植、销售等,等来的只会是自身的更大利益的损失,甚至还会伤害消费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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