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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真实。 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
又是一年一度的3.15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这个日子,总会聚集大量关于消费投诉及维权的新闻。当今的消费市场存在着各种乱象,食品安全问题、产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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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观真实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主观臆造的。这些客观存在的事实必然会为当时的见证人所耳闻目睹,或者是以书面材料,物体的外形特征所记载和表明,就是客观存在的并能据以查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如购物发票,购物合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报刊原件,消费者安全受到侵害的照片,录像,证人证言等等,都是客观再现,证明案件事实或过程的证据。客观真实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二,相关及时。作为证据证明的事实,必须同意证明的事实有内在的联系,包括原因的联系,也包括条件的联系和结果的联系,即消费者通过举行的证据证明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等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否则不能称为有效的证据。这要求:一、要求消费者把握科学调查的最佳时机,例如购物时要求经营者发行商品质量、等级等情况的资料。如果证据有可能消失或被人藏起来等,以后难以取得,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二、重视收集证据的时效性,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责任期内取得必要的证据,主张经营者负责。三,合法有效。证据的合法性是指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证据的来源,内容,形式都必须合法。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修改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规定,重新明确了违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即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在他人居住地进行窃听)所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况不得视为违法证据。因此,收集证据不能通过非法手段、渠道、方式和程序获得。四、全面充分。在司法实践中,单凭证据很难证明事件的一切事实。这需要尽量收集事件发展过程中的各种证据,收集证据、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调查记录、现场记录等证据,收集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只有形成牢固的证据链,才能经得起审判中的质量证明程序。如消费者诉经营者出售假冒伪劣商品给其身体健康造成伤害,就要举出购货发票,商品原样,鉴定结论,医疗证明和医药费用单据等一系列充分的证据。
我国《》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举证通常是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因此,2014年实施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再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其质量问题的存在,而要由经营者证明质量问题不存在,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概率。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纠纷中,老李购买的空调属于耐用品,应适用该款法律规定,老李仅需要提供购买以及空调机出现故障的基础证据,产品质量无瑕疵的举证责任应由厂家承担。
我国《》规定的一般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及一些情况下需事先鉴定等原因,举证通常是消费者维权的障碍。因此,2014年实施的《》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即我们所称的举证责任倒置。对于法律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再由消费者举证证明其质量问题的存在,而要由经营者证明质量问题不存在,否则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增加消费者维权成功的概率。但值得注意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向经营者购买了争议商品或者服务,且该商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服务出现瑕疵。本纠纷中,老李购买的空调属于耐用品,应适用该款法律规定,老李仅需要提供购买以及空调机出现故障的基础证据,产品质量无瑕疵的举证责任应由厂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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