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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案件。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辖区内重大、复杂的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案件...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附表7),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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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或者管辖的,应当填写《案件移送审批表》(附表1),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即时填写《案件移送书》(附表2),并将相关案件材料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移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定依据的原则;(二)法定程序的原则;(三)公正、公开的原则;(四)处罚与相结合的原则;(五)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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