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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亲生子女被收养后,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
父母遗弃亲生子女之后,子女被他人收养的根据民法典1111条的规定,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收养关系的建立而解除,与亲生父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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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被遗弃后又被收养的,不再需要赡养亲生父母。 法律明确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由于收养这一行为,养子女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复存在,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被遗弃子女与收养人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
子女被他人收养后,虽然和生父母仍有血缘上的联系,但是,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已经完全解除。父母对送他人收养的子女不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同样,被收养的子女对生父母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当然,如果被收养的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法律并不禁止。
你被他人收养,只对收养人有赡养义务,对你亲生父母没有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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