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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
1、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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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款物的权属对案件的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实践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非法侵吞、挪用的财产,如果属于代为管理的国家财产,就应该以贪污罪、定罪;如果属于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则成立、。例如,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退耕还林工程中,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发放退耕还林补助款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行政管理工作”,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该“公务”中实施的侵吞、挪用补助款的行为,应该以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处理。因此司法机关要想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准确的定罪,就必须对该职务行为所侵害财产是国家财产抑或是村集体自有财产作出甄别和判断。2、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管理、支配或经手的财产按其性质或权属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村集体的自有财产,属于村集体所有。主要包括村办企业财产、村提留资金、土地补偿款、村办经济实体所获得的利润、村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出售、承包、租赁所得、村集体自我积累的资金等。另一类是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代为管理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代为发放的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社会捐助款物,土地征用补偿款中的安置费、青苗补助费以及代征、代缴的税款、罚款、党费等。实践中,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财产都可能成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回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农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处罚。”
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近年来,群众举报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线索大大增加,来信来访呈上升趋势。从该院查办的案件数量来看,尽管与前些年查办村干部职务犯罪的高峰相比有所下降,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 犯罪案件呈现出窝案串案趋势。从查办的案件看,多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文书、会计、出纳等人相互勾结、合伙作案,呈现出窝案串案特点。 犯罪对象主要为涉农惠民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专项款或土地承租、征地补偿费用及农村低保等社会救助资金。这与近年来国家对农村建设投资或补贴资金加大,村干部广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手审核有些事宜,手中权力日益增大有关。 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犯罪手段多样化,涉案数额愈来愈大。主要表
犯罪类型主要为贪污、挪用和受贿。贪污犯罪发案频繁,案值一般不大;挪用公款案件往往涉及土地征用补偿款项,金额较大,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贿赂犯罪呈现上涨趋势,主要发生在城区周边经济条件较好的村,村干部在村级基础建设工程中为建筑方在征地、土建等方面提供便利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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