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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集团公司对员工人数无具体要求。 成立集团公司的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核心企业)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应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全民所有制企业可以作为核心企业组建企业集团,但注册资金应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4、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叫做集团与人数无关,而是由不能的业务公司和法人群体·组合的企业集群,才称得上集团。 全国级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控股子公司; 2、母公司与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2、具有3家控股子公司;3、三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4、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注册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集团登记机关与集团名称核准机关不一致时,应提交《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人依照《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母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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