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诉讼第三人一般是原告、被告以外的行政相对人...
原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原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被告: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案由: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如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原告、被告类似。第三人在诉讼中有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和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等权利。但是因第三人有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与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此,他们各自的法律地位均独立但却不相同,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因大部分均具有原告资格,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几乎和原告相同;而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因行政诉讼被告不得反诉及不能在行政诉讼期间向原告和证人自行搜集证据的限制,类似于被告的第三人因其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中所处的地位,也可能有这样的限制。在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的情形下,第三人的法律地位与被告相同,在享有相应诉讼权利的同时也要受相应的限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8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273人已浏览
12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