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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如何选择合适的法院?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5-01-05
1. 行政案件最初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经过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经过复议,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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